討債簽訂的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是
來源:未知作者:討債新聞 日期:2019-06-19 15:09 瀏覽:
一、簽署的**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能否契合法律規則
簽署的**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是不契合法律規則。**協議中能夠商定“無共同債務”的條款,這種商定沒有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迫性規則,也不違犯公序良俗,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該協議商定僅對當事人有效,不能對立好心第三人。
二、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對共有財富的管理、運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置,是**案件中審理的疑問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固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則,但是由于過于準繩和概括,在理論中難以精確地把握和適用。
三、特征
1、夫妻共同財富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構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婚外**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富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富,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富,婚前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富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富,既包括夫妻經過勞動所得的財富,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富,當然,法律直接規則為個人特有財富的和夫妻商定為個人財富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富享有對等的一切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益,承當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富,推定為夫妻共同財富。
6、分割夫妻共同財富,準繩上應當均等分割。依據消費、生活的實踐需求、財富的來源等狀況,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準繩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假如分割遺產,應領先將夫妻共同財富的一半分歸另一方一切,其他的財富為死者遺產,依照繼承法處置。
在夫妻關系共存期間的債務我們稱之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是需求就共同債務承當一定的法律義務的。但是在**協議中就共同債務停止商定或者是夫妻一方承當一切共同債務的,依照規則是契合法律條例的,因而也是具備法律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