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討債男方所欠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來源:未知作者:討債新聞 日期:2019-06-19 15:09 瀏覽:
一、男方**所欠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方**所欠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依據《婚姻法》規則,**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即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實行撫育、奉養義務所欠的債務。
而一方**所欠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此應由債務人個人自行承當,另一方不承當歸還義務。
二、如何證明非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益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益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則情形的除外。
從理想生活來看,夫妻債務并非都是雙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狀況。同時,夫妻債務也并非只要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相互主張屬于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供認曾有債務,但以為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狀況,應如何肯定舉證義務和舉證不能的法律結果,應當詳細狀況詳細看待:
1、 雙方舉債的舉證義務
關于夫妻雙方舉債的,準繩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以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以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當舉證義務,假如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狀況,其舉證義務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結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以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當舉證義務。假如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能夠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由于另一方供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肯定為共同債務。
(2)相互以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當不利結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當舉證不能的不利結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當債務。這實踐上就是由舉債方承當舉債不能的義務。
2、 共同舉債的舉證義務
關于夫妻共同舉債的,準繩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假如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當舉證不能的法律結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相互以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當舉證義務。假如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可以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當不利結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3、 一方供認曾有債務,但以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義務
一方供認曾有債務,但以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作舉證義務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當舉證義務。理論中,有人以為,既然供認債務存在,實踐是對債務的自認。那么,債務能否歸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歸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歸還債務證明。我們以為,這是錯誤的。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供認原來曾有債務,并沒有供認如今還有債務。對此,不能以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以為是抗辯。在這種狀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當舉證義務。由于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的狀況下,普通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系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后,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假如屬于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后,也不會繼續保存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此,在這種狀況下,請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假如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此,請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才是合理的。
**之債屬于非法債務,依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則,關于非法債務是不予維護的,而由于這樣的債務也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當中,自然也不能依照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待處置,那么就應該有債務人本人**承當,另一方即便作為其合法配偶,也不對屬于個人債務的局部承當義務。